发布时间:2013-02-05 作者:枣庄房产网
李先生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嘉定新城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并委托开发商将房屋改造为四室一厅。事后,因担心改造后的房间为违法建筑,李先生萌生了退房的念头。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要求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诉讼请求。
新房改建恐“违法”
2010年8月,李先生来到嘉定新城某楼盘看房,通过介绍,他对一套大居室的房屋产生了兴趣。当时,售楼员告诉李先生,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是114平方米,虽然是三房一厅,但因该房北面是挑空结构,通过改造后可以增加一间房间的使用面积,变为四室一厅。该售楼员不仅给李先生看了沙盘、广告、楼书,还带李先生去看了样板房,均为四室一厅的效果。李先生及家人对这套房屋十分满意,随后于同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为208万元。
签约当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委托装修及改造协议》,约定李先生委托开发商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空间结构改造及装修,交房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前,装修改造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李先生按约支付了房款。
李先生一家满心欢喜地等待新房交付。4月6日,上海电视台播放了针对该楼盘的相关调查节目,节目中称该楼盘四房一厅中有一间系开发商擅自变更建筑规划,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属于不合法面积。左思右想后,李先生想到了退房。开发商当然不乐意,于是,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退房理由不成立
李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捏造房屋面积,隐瞒其中一间属于违法建筑,欺骗自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构成欺诈,要求撤销与对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208万元,同时要求对方赔偿银行抵押贷款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约22万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李先生看房时,售楼员就已经明确告知房屋的实际面积和三房一厅的结构,也说明了要进行改造才能达到房型图宣传的装修效果,李先生接受了公司的建议,为此双方签订了委托改造协议,李先生对此是明知的,所以公司不存在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委托装修及改造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作了明确约定,根据改造协议可以看出,改造的主要位置就是该房屋北面的挑空部位,被改造成一间独立的房间,形成了改造后的四房一厅结构。由于改造的部位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所以,原被告签订改造协议的真实意思就是为了增加房屋的实际使用范围,提高所谓的得房率。被告在销售房屋时,未隐瞒房屋的建筑面积及房型结构的真实情况,因此原告对被告通过改造多出一间房间的事实是明知的,未发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